此前,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曾代理过一起劳务工程款纠纷案,我方委托人范某为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身并无施工资质,且未与甲方签订合同,在施工完成后,一直未拿到足额的工程款,陷入回款难的境地。

收到委托人的委托后,我中心由梁天海律师与李欣律师联手负责。仔细分析发现,案涉工程由发包方总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分包了部分工程给我方委托人。

鉴于层层分包情况复杂,且无施工合同,梁律师与李律师遂以劳务公司对委托人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及《情况说明》等为证据,证明我方委托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在此基础上,为让工程款更稳,梁律师与李律师又决定以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以及发包公司为共同被告。最终,虽然法院并未支持我方要求建筑公司与发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判令了劳务公司限期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