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市一家房企与另一企业发生民事纠纷,因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多项刑事犯罪的问题,该公司不断举报,阜新市委、市政府为此成立案件专班,诉讼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时,涉案财产因案情复杂一直未予执行。结果,对方律师通过与两家企业串通炮制千万虚假债权,当庭承认炮制“假官司”,意图瓜分房企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2026年4月28日,该房企向案件审理法院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举报信;2026年5月7日,向沈阳浑南区公安局提交了控告材料;2026年6月9日,又向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负责人写信举报;三份举报材料,直指该案假借债权转让、空壳公司打假官司,其真实目的是争夺执行财产,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注册5天即起诉,万元空壳公司只为“抢资产”
因往来款纠纷,阜新坤某公司与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丽地产”)发生诉讼纠纷,因该案存在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多项刑事犯罪,阜新市委、市政府就此案成立专班予以高度重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涉案财产一直不让执行。
结果,一家名为沈阳睿某公司、注册成立仅5天后的企业,于2025年3月25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阜新坤某公司偿还债务。诉讼过程中,被告坤某公司当庭承认,该债权债务为双方虚构,由坤某公司配合原告应诉,取得判决目的是为了查封并执行富丽地产公司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
工商信息显示,沈阳睿某公司2025年3月20日完成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仅1万元,股东为阜新本地个体商户王某远。自成立至涉诉,该公司无办公场地、无业务流水、无纳税记录,全程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活动,是典型无资产、无人员、无业务的“三无空壳主体”。
更反常的是,睿某公司注册仅5天,便以原告身份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坤某公司,索要千万余元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全程毫无对抗性:被告坤某公司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当庭全盘自认千万债务,双方快速走完庭审流程,顺利取得生效民事判决。结合富丽地产提交的举报材料,整套操作的最终目标清晰指向该公司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凭借法院生效债权文书,睿某公司可参与执行款分配,直接稀释、侵占富丽地产合法财产权益。
业内司法人士表示,实务中大量虚假诉讼均采用“新设空壳公司承接虚构债权”模式,低成本注册、无经营痕迹、成立即刻起诉,是识别恶意诉讼牟利的核心特征,这类主体本质是各方用来套取司法文书的工具载体。
千万债权转让无对价,纸面协议无真实交易支撑
支撑整场诉讼的核心证据,是律师王某刚与坤某公司、王某远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但全案卷宗、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材料中,没有任何银行转账、收条、抵账协议等凭证,能够证明睿某公司、坤某方曾向王某刚支付分文债权转让对价。
本案中,无偿转让大额债权本身违背市场常理。结合后续庭审配合行为足以推定,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真实债权流转合意,仅为搭建虚假债权的纸面工具。
富丽地产方在后续举报时,与办案民警交流获得信息是,律师王某刚自述转让理由为自己不便起诉委托人,但该说辞无法解释无对价、空壳受让方、庭审自认等一系列反常事实,难以自圆其说。
代理费债权归属律所,律师私自转让属无权处分,转让协议自始无效
事实上本案债权的源头,是坤某公司与沈阳某律所签订的诉讼风险代理合同。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法律服务产生的代理费债权所有权归属于律所,承办律师仅享有内部提成结算权利,无权单独对外转让千余万规模的债权。
据了解,王某刚先后在沈阳两家律所执业,长期作为坤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对富丽地产的系列诉讼,却绕开所属律所,未取得律所盖章授权、债权转让书面追认文件,私下以个人名义处置本属于律所的代理费债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
法律界专家认为,即便抛开虚假诉讼嫌疑,仅缺少律所背书这一关键要件,这份债权转让合同也无法产生合法债权转移效力,睿某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对坤某公司的债权,以此为基础提起的民事诉讼,天然缺乏合法权利根基。
绕开律所统一收费流程,千万标的暗藏偷税、执业双重违法
根据规定,合法法律服务交易需有完整监管链条:律所与企业签约、对公账户收取代理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申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律师取得提成后,需单独申报个人所得税。王某刚私下转让债权的操作,彻底绕开全部法定流程,存在双重违法隐患。
从律师执业规范看,《律师法》第四十条明令禁止律师私自收取、处置法律服务费用,禁止律师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王某刚作为执业律师,利用专业法律知识搭建虚假债权链条,伙同坤某公司损害富丽地产财产权益,已构成严重执业违规。
从财税监管层面,案涉债权标的超千万元,若后续通过法院执行回款变现,全程无正规发票、无纳税申报记录,将直接造成大额国家税款流失,涉案人员存在涉嫌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综上可见,本案从民事层面来说,案涉千万律师费债权转让,真实目的是捏造债务、通过诉讼侵占案外人资产,属于典型虚假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无效。从行政层面来说,律师王某刚则面临司法局、律协行业惩戒风险;王某刚、坤某公司、睿某公司相关人员若查实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若情节严重可移送刑事侦查。
在刑事层面,全案完整符合虚假诉讼罪既遂构成要件:各方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生效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涉案金额千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情形。
2026年5月7日,富丽地产公司以睿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实名向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报案。办案民警曾明确告知富丽公司,王某刚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不方便出面诉讼,才通过所谓的债权转让,让睿某公司出面诉讼。
富丽地产公司表示,“这等于承认了债权的虚假转让,叠加睿某公司为空壳公司、无转让对价、王某刚无权处分、逃避税收、侵占第三方资产等关键客观证据,其已涉嫌虚假诉讼。希望侦查机关全面调取本案工商资料、银行转账、律所委托档案、税务记录等材料,全链条查明相关事实”。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近年来,假借债权转让、空壳公司打假官司争夺执行财产的案件持续增多,部分法律服务从业者利用专业优势,游走法律灰色地带,将司法程序异化为侵占他人资产的工具,既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持续透支司法公信力、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律人士呼吁,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税务机关建立协同核查通道,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企业恶意串通炮制债权的行为从严查处,大幅提升违法成本,斩断借助虚假诉讼掠夺企业资产的灰色链条,守住司法公平底线,营造良好的营商和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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