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病为名,骗色为实的案例,相信大家早有耳闻。可是这么低级的骗术,居然还能屡屡得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就在今年7月14日,广东又公布了一起神棍以治病为由,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一、案例简介

事发在广东湛江。2017年7月,女子金某从广州回到家乡湛江后。金某母亲觉得女儿身体不好是妖魔作怪,遂找“神婆”为女儿施法驱魔治病。

母女二人见到“神婆”后,“神婆”自称法力不够。需要找法力更高的52岁男子吕某为其治病。

2017年7月31日,“神婆”将金某带至湛江市霞山区某酒店房间内,由“神棍”吕某为金某施法治病。过程中,吕某告诉金某,其身上有“色魔”,需要金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方可将“色魔"从体内驱赶出来。金某信以为真,并与吕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金某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报警后,警方将吕某抓获归案。随后,检院以强奸罪对吕某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本案吕某为什么会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妇女与犯罪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都会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中所指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因醉酒晕睡或受到精神胁迫后,不敢反抗、不会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比如说,行为人威胁妇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才会放过她的精神胁迫下,造成妇女不敢反抗的情形。

本案吕某以需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方可治病成功为由,胁迫金某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故构成强奸罪。

吕某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处罚。

根据起诉书显示,犯罪行为人吕某曾因妨碍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吕某本次作案时间是在其缓刑考验内,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检方建议法院对吕某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希望通过本案,再次给女性们敲个警钟。大家一定要记住,但凡说出需要以发生性关系方可治病的,一定是个骗子。无论对方怎么胡编乱造,都不可以相信。并且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免得这种神棍继续为非作歹祸害他人。

对此,你怎么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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