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禄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官涉嫌贪污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县17个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助理员、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县民政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县纪委县监委部门负责人共200余人到场进行旁听,旁听党员干部在法庭庭审现场接受了一场“零距离”、面对面的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
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案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有序引导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刘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案情速览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禄劝某某镇某某委会副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协助某某镇人民政府实施抗震安居项目、开展低保工作、代为发放补助资金的工作便利,将政府拨付的建房补助资金、低保金、抗旱经费占为己有,合计贪污数额为人民币213758元。在庭审前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24200元,退回赃款40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审理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禄劝某某镇某某委会副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抗震安居项目的工作便利,向农户隐瞒项目事实真相,将政府拨付的建房补助资金42250元占为己有;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低保工作的便利,骗取政府拨付低保金156508元占为己有;利用代为发放补助资金的工作便利,将政府拨付抗旱经费150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的数额为人民币213758元,属数额巨大,对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在量刑幅度内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脏40000元,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二、扣押的赃款4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49558元,继续追缴。
廉洁教育
庭审结束后,禄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文昆为旁听同志讲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杨院长以案为例,深入浅出的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贪污罪量刑幅度问题、贪污罪并处罚金数额问题、刑事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及村干部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讲授。参加旁听和讲座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旁听庭审和聆听法制讲座使他们受益匪浅,要引以为戒,在思想上警醒、行动上自觉,审慎用权,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禄劝法院此次将党风廉政教育课堂“搬”到法院庭审现场,让广大干部“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感受法律威严,意在用典型案例警示身边人,引导广大干部把好“廉政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达到“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图文来源:禄劝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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