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

2021年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将位于陆良县云广电器总店对面的一套出租房提供给王某某、聂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309网站截图

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如何区分?

从重情节中的“非法获利”如何认定?

一是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分。

两者的显著区分要点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卖淫人员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刑罚的起刑点为五年以上,而容留卖淫罪的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实践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对量刑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二是容留卖淫罪达到“情节严重”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认定此处的“情节严重”?尤其是对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其中“非法获利”又该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12309网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