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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诉讼进展及催款函等相关材料,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往期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2021年1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004)。目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公告中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号(2020)鲁06民初482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2,200,144.7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90,000元;
3、被告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台海核电上述第一、二项截至2020年11月27日的付款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7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烟台分行”)与台海核电保证合同纠纷,其中案件号(2021)鲁06民初40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9,709,382.26元及利息2,828,309.93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8日);
2、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给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履行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台海核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青岛银行烟台分行与台海核电保证合同纠纷,其中案件号(2021)鲁06民初41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5,869,333.33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8日);
2、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给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履行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9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台海核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青岛银行烟台分行与台海核电保证合同纠纷,其中案件号(2021)鲁06民初42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9,798,444.11元及利息7,393,902.54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8日);
2、被告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0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给付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如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履行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台海核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收到催款函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发融资租赁”)发来的《催款函》,主要内容如下:
台海核电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27日与青岛融发融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人为烟台台海核电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向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烟台台海核电已于2020年11月1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截至2020年11月19日,青岛融发融资租赁对烟台台海核电享有到期债权共计101,777,883.33元。由于烟台台海核电无法履行义务,青岛融发融资租赁现请求台海核电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接函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目前,公司尚无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正在积极与青岛融发融资租赁取得联系进行协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如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可能面临诉讼、仲裁等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公司目前逾期及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逾期及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的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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