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小二黑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2015年小二黑和小芹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小二黑利用该信用卡共计消费79万元,且无力偿还。
银行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小二黑和小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方利用个人信用卡在婚内进行“套现式消费”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用于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者用于为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虽然本案信用卡主要债务发生于小二黑与小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信用卡系小二黑个人在婚前申领,小二黑在婚前已有大额刷取信用卡的情形,且多为同一天还款、消费。小二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刷取的信用卡费用中刷取大额费用次数多、消费品类范围相对固定且累计数额较大,其中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消费总额达67万余元,多出现在同一天还款、消费的情况。
上述刷卡消费方式、数额显然与一般家庭包括当事人所在辖区一般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情况不符,属于小二黑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过家事代理权所负的大额债务,且事后亦未得到小芹的追认,因此而产生的信用卡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对小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律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一直是社会实务关注的热点与焦点,也是司法实务的难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此前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既往裁判案例,正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笔者从三个维度来解读。
1.共债共签的债务
所谓共债共签包括事前的共同签字和事后一方的追认,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事后追认的方式也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微信、邮件、语音、通话、短信等等方式进行判断。
即使夫妻一方或双方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当然应成立共同债务。
2.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性质的依据,主要是指以婚姻家庭为基础,包括日常的吃穿用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各项花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此种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
换句话说,对于超出家事代理范围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或者无法证明源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个人债务。
此规定是为了保护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也要求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要求另一方对该债务进行事前确认,最好当面进行签字确认,以防止代签的情形发生。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最后,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