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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苏州中院联合苏州市残联发布9起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传递司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推动全社会共同营造理解、尊重、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李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为“诚实而不幸”的残疾债务人卸下重任》入选。

案例二

李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为“诚实而不幸”的残疾债务人卸下重负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李某和公司共同向银行贷款80万元,并以名下唯一住房提供担保。后李某突患重病致基本丧失行动与语言能力,并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公司歇业且无财产,李某名下住房经多次拍卖均流拍,多家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2025年11月,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法院释明引导下,李某母亲作为其监护人,申请对李某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法院立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全面调查李某债务及财产状况,确认债权总额为114万余元,大部分为李某患病前因经营所负。管理人拟订的《债务清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履行完毕,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李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剩余债务。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困难,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还需要继续治疗,其所负债务系为经营公司所致,在此前诉讼、执行程序中亦无妨害诉讼、执行的行为,并已将其名下可供分配的财产全部清偿债务,故裁定终结李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予清偿的债务。同时,裁定明确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如发现李某恢复劳动能力且有超出维持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的,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定,李某应当按照原债务继续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一体推进“企业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和个人双重债务,让因企负债的失能债务人在经济上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在确认债务人已用全部可供分配财产清偿债务后,综合考虑债务人属因病致残且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困难群体、需长期治疗、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因素,法院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豁免其无力清偿的债务,保障债务人的基本居住与医疗需求,同时设置5年撤销期,加强了对程序可能被滥用的后续监督。本案既以实际行动让残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关怀,又彰显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诚实而不幸”的失能债务人的救济功能,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供稿|执行局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朱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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