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康某组织他人为网店商家“某健康大药房”的弹力袜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王某先从上家“小强哥”处接得刷单任务后,再将刷单任务转发给下家康某,最后由康某将刷单任务转发给梁某、叶某、朱某等下级刷手完成刷单任务。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和康某共组织他人刷单31316单,每单获利1.5元,王某和康某均从中获利46974元。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康某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前提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来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康某均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康某予以宣告缓刑。罗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974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974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平台购物发展,为了提升网店的商业信誉,不法商家通过非法刷单、虚构交易来提高商品的销量和排名,并在网上形成虚假交易记录进行虚假评价,欺骗和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两被告人组织“刷手”非法帮助商家刷单,制造虚假交易,发布虚假好评,提升网店经营者的销量、信誉和排名,自己则赚取佣金。被告人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也侵蚀了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机会,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场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情节严重,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虚假购买、虚假评论的网络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商业声誉,属违法犯罪行为,商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亦要理性消费,识别虚假信息,同时警惕以网络刷单为名的诈骗,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供稿:罗定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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