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对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以及何时开始计算,作出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朱某甲诉称:1.依法判令徐某乙偿还朱某甲借款本金18900元、并以本金189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徐某乙承担。

徐某乙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徐某乙向朱某甲借款,朱某甲以现金方式交付其4 700元。2018年12月,徐某乙再次向朱某甲借款,12月19日朱某甲通过微信方式分四次向徐某乙转账4 800元,12月21日朱某甲通过微信方式向徐某乙转账9 400元,上述借款合计18 900元。2019年1月24日,徐某乙为朱某甲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朱某甲现金壹万捌仟玖佰元整”。朱某甲主张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

案例解读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徐某乙偿还朱某甲借款本金18 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徐某乙支付朱某甲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89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

裁判要旨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某甲主张徐某乙自2021年4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于欣

桓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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