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而发包人则应在查明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却有一个难点,那就是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该如何确定呢?比如发包人说自己不欠钱怎么办?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便根据司法实践裁判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最高院典型裁判案例

最高院典型裁判案例

某商贸公司把自己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但双方签订合同后,建筑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彭某,彭某支付保证金后彭某组织人员、设备入场施工。施工还未结束,就产生了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彭某被迫退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也未结算。

随后,三方当事人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自称工程款已经结清,但彭某却一直没拿到钱。于是,彭某把商贸公司和建筑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彭某,且彭某并无施工资质,因此双方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但彭某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合法主张工程款。而跟彭某的合同相对方是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声称商贸公司已经把钱付清了,因此对彭某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限期向彭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而商贸公司不承担责任,彭某不服,上诉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后,彭某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虽然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均主张二者之间已经结清了工程款,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涉及到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故不能仅凭发承包双方的主张,就认定案涉工程款已经结清了,而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而结合双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贸公司已经付清了工程款,因此最高院再审改判,判决建筑公司与商贸公司共同承担涉争的工程款债务。

发包人欠付举证问题

发包人欠付举证问题

本案中,最高院的判决中最具备指导意义的是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并不是发包人说不欠钱就不欠钱的,哪怕是承包人也认同发包人不欠钱,依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还是要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来证明。

实践中,很多时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进行款项支付,然后承包人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由于不参与发承包双方的款项支付,因此实际施工人往往不清楚款项往来,也就难以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应该由发包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付清了工程款。

不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既然是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那就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实践中应按照以下思路来认定:

如果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那实际施工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据,在无法收集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论证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不欠付工程款的反驳提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原则方面考虑,发包人与承包人款项支付证据,发包人掌握,实际施工人不能举证,导致发包人欠付款范围承担责任权利形同虚设,请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发包人举证。

结语

结语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不管是谁承担责任,只要有人负责就行了,何必计较是承包人负责还是发包人负责呢?实际上,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因为从财力上看,一般发包人都是强于承包人的,只有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才能让自己的工程款更稳。

因此,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如果被拖欠了工程款,应尽量搜集相关证据,将发包人一起诉至法院,这才是最佳的回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