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苏某亮系江苏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之后该村村委会的人员告知苏某亮其房屋将要被征收,但未告知征收的具体情况,也未告知补偿的具体情况。2017年12月房屋被非法拆除,几经周折后了解得知,自己的房屋属于“误拆”。这使得苏某亮十分气氛认为强制折除其房屋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经与我方律师沟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折除的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过程:

被告镇政府称,涉案房屋并非由被吿拆除或由被告指令第三方拆除,而是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失误导致的误拆,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属于拆迁征收范围,因涉案房屋与拟拆除房屋直接相连,且无人居住,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拆房过程中判断失误,将该房屋认为是拟拆除房屋, 因此将该房屋予以误拆。且在发现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误拆现象后,被告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主动予以制止,防止房屋破坏 进一步扩大。因此,涉案房屋被误拆,并非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而是由于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过失而导致,相关责任应由第三方施工单位承担,该案属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原告对涉案房屋已不享有物权,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涉案被误拆房屋原属于原告拥有的宅基地上旧房,原告之前已向村委会申请了新宅基地并建造新房,原宅基地已由集体收回。原告对该房屋已不再享有物权,实际已不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方认为: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本案损毁房屋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在新的宅基地上建造新房后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复耕,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依法报请法定职能机关进行处理,而非在并不具备法定职权时自行决定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拆除。被告委托的拆房公司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拆除周边房屋过程中对原告苏某亮的涉案房屋造成损毁,应视为被告的行为,该行为确系违法。

案件结果: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损毁原告苏某亮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