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今日头条 法治LAW睿评
谏议性监督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督,即“察看并督促”的意思,但在现实生活中“监督”一词的涵义已远超出了传统解释,比如我们所说的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党纪政纪监督等,不仅包括“察看并督促”,而且还包括了调查、侦查、处置、惩治等一系列权能,这就是处置性监督。正确区别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谏议性监督的普遍性,是指谏议性监督是任何公民或者组织都可以行使的权利,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谏议性监督的普遍性。处置性监督则不同,处置性监督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行使,如司法监督,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审计监督,只能由审计机关或部门行使;党纪政纪监督,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行使,等等。
二、谏议性监督是柔性监督,处置性监督是刚性监督
谏议性监督的柔性,是指谏议性监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被监督对象既可以采纳谏议性监督的意见,也可以不采纳谏议性监督的意见,是否采纳监督意见的决定权在被监督机关或个人。而处置性监督则是刚性监督,即处置性监督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执行的监督,被监督对象对于处置性监督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选择接受与否的权利。有人认为,在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方面,制约比监督更重要,这其实是对监督的误解,是错误地把监督片面地理解成了谏议性监督,而把处置性监督排除在了监督之外。
三、谏议性监督是不具有调查侦查或处置权能的监督,处置性监督则是具有调查侦查或处置权能的监督
是否具有调查侦查或处置权能,是区分谏议性监督和处置性监督的根本标志。谏议性监督是不具有调查侦查或处置权能的监督,谏议性监督客观上也可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调查基础之上或者以一定的调查为依据,但这种调查只能是一种社会性意义的调查,也就是不具有强制性、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以调查对象自愿配合为前提进行的调查,比如人大代表履职中的调查、巡视巡察中的调查以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调查,都属于社会性意义的调查,所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除外)、巡视巡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权以外的部分)本质上都是谏议性监督。
四、谏议性监督不宜作为任何国家机关的专属职能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立足本职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于履职中发现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开展谏议性监督的方式,帮助改进工作,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建议书”、公安机关的“公安提示函”等等,这都是谏议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谏议性监督只宜作为特定国家机关的附属或附带职能,而不宜作为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属职能,不能把谏议性监督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主要工作或专门性的工作来对待。
如果一个国家机关把谏议性监督作为自已的主要职能或主要业务来对待,就会虚化弱化其作为国家机关的核心职能,客观上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复杂和庞大的管理体系,这样只会使谏议性监督成为一种高成本、低效益的国家管理活动,可谓得不偿失。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过专门的“谏议制度”,并设置过“谏议大夫”职官,但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已随着民主制度的实行以及国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普遍建立,而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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