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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图们市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顺利的化解了老张和老刘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解开了双方心中的疙瘩。
老张在图们市有一处闲置的房屋,想着可以挣点零花钱,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了老刘,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2000元,但未约定租赁期限。第二年,老张找到老刘,告知其不打算继续出租该房屋了,要求老刘尽快搬离。老刘以双方并未约定租赁期限,并且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为由,拒绝搬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半年过去了,老张看老刘还是没有搬走,也没有支付租赁费,一怒之下报了警。在派出所、司法所共同调解未果后,老张将老刘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老刘的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在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老刘突患疾病,刚刚出院,无法到庭应诉,于是主动与老刘的儿子小刘取得联系,前往老刘的家中,帮助老刘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对老刘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原来老刘与小刘父子二人相依为命,靠从事房屋装修工作为生,没想到老刘突发脑出血,现卧床不能自理,小刘要一边工作一边照顾老刘,小刘表示因为父亲生病导致生活较为拮据,希望能与老张协商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将老刘的情况及小刘的想法告知了老张,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打开老张的心结。老张表示理解老刘现在的困境,同意延长老刘搬离的时间,并减免部分租赁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刘当庭向老张支付了租赁费,并感谢老张的理解和让步。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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