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开办的银行卡(均绑定手机卡并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通过储某出售给王某。10月底,王某向刘某收购公司对公账户。刘某按照王某、储某的安排,下载用于工商注册的手机APP软件,并将注册账号、密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储某。2020年11月3日,刘某开设了对公账户。后刘某将该对公账户提供给王某用于资金结算。经统计,2020年11月期间,该对公账户被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二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账户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伟龙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