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广南县莲城惜梅百货店2021年3月11日从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进到小健哥甜牛奶325件,货值金额9300元。其中450ML/件175件,进货价30元/件;225ML/件100件,进货价30元/件;100ML/件30件,进货价35元/件,供货商赠送20件。购进后放在广南县莲城惜梅百货店内销售,销售批发价为42元/件,一件送1板或一件同类产品。2021年4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广南县莲城惜梅百货店已销售标注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健哥甜牛奶139件。售余的小健哥甜牛奶121件外包装中间的“卡通形象”与“李子园”的位置、包装布局等相类似。
浙江李子园牛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8月27日。2017年该公司被评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判定标准,浙江李子园牛奶符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认定。本局认为,小健哥甜牛奶其于外包装中间的“卡通形象”与“李子园”的位置、包装布局等相类似,在检查中对零售小健哥甜牛奶的零售商进行了询问证实标注昆明小健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健哥甜牛奶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李子园甜牛奶,并造成混淆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广南县莲城惜梅百货店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商品“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121件;
二、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年6月26日。
来源 ▏ 广南县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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