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节的这一天,我们的甲甲老师发了一条关于劳荣枝案件的法考相关的几个程序问题的视频!
法考生都要关注的热门案例,说不定就能成为今年的考题。多看一眼,多得一分!
(点开视频听甲甲老师讲解)
1.本案为何是三人合议庭?是否属程序违法?
首先第一个,很多网友在微博上提问,说本案从庭审录像来看,是3人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那么根据陪审员法的规定,这种案件不是应该由7人组成,法官加陪审员的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吗?
我们来看一下《人民陪审员法》的第16条。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本案很显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而且这个案件判的是死刑,根据陪审员法的第16条规定,本案是应该由法官加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但从今天的庭审画面显示这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只有3名。明显是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这个规定,这也算是一种程序上的违法,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这种案件到了二审可能会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这是大家关注的第1个问题。
应试口诀
借这个知识点,来总结一个应试的口诀,以后考试不管是考刑诉,还是考民诉,还是考行政诉讼,只要是考到7人合议庭,大家记住一个口诀叫:“征”、“环”、“药”、“十”、“益”,这些案件是应该由7人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
“征”就是征地拆迁的“征”
“环”就是生态环境的“环”
“药”就是食品药品的“药”
“十”就是十年以上的“十”
“益”就是公益诉讼的“益”
记住这些案件,应该组成7人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
2.劳荣枝如果有委托辩护人又有法律援助辩护人谁优先?
《刑诉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大家都知道法律援助辩护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才会指派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
但是从本案的新闻报道来看,说劳荣枝的近亲属,其实在司法机关指派法援之前,已经为她委托了辩护律师,并要求辩护律师为她提供辩护,但是没有被允许。
如果这个新闻报道的情况属实的话,这其实已经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的辩护权利,如果这个辩护权受到严重侵害,是可能导致庭审无效的。
刚才提到法律援助辩护的前提,必须是没有委托辩护人才会出现法律援助辩护,如果他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不会出现法律援助辩护的,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然我们司法解释这一次做出了全新的修改,如果他已经先由法律援助辩护,然后被告人的近亲属才为他去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不是说法律援助辩护优先。要由被告人来确定,要听被告人的意思,就算法律援助辩护在前委托辩护在后,也要听被告人的意见,要充分尊重被告人,要保证他的辩护权。
如果他已经有了委托辩护人,再给他法律援助辩护,来剥夺他委托辩护人的辩护权,这其实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一种侵犯。这是本案的第2个问题。
注意:老师只是就新闻报道的情况,来讨论本案的几个程序问题!
3.本案一审判死刑,接下来案件将何去何从?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案件接下来面临两条路:
第一条路,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就触发了二审程序。江西省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它只有两种可能:
(1)二审维持死立执,继续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认为死刑判决错误,需要改判,比如说改成无期徒刑或者改成死缓,这个案件两审就终审就到此结束。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出现了程序违法,比如像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剥夺了被告人的基本的辩护权,可能因为程序违法应当裁定撤诉原判终审。
本案维持的概率比较大,如果高院维持死立执,这个案件将继续报最高院核准,这是第一条路。
第二条路,中院一审判死立执,如果没有上诉没有抗诉,这个案件就不会启动二审。但是死刑案件又不会到此结束,一定要报最高院核准,中院在上诉期满后10日内要层报最高院核准。
注意在上报途中,高院作为上报路上的法院,就是复核法院,如果认为不能判死刑,是不能直接改判的。
记住一句话,上报路上不能直接改判。如果不同意,高院要么发回重审要么提审。
如果高院同意这个案件,要继续报最高院核准。
大家通过这两个图片来理解会就更加形象。
中院一审判死立执,接下来只会面临两条路。
第一条路,要么上诉、抗诉左二审。(右图)二审要么还维持死刑,死刑继续报最高院核准。如果二审改成了非死刑,那两审就终审了。到此结束这是一条路。
第二条路(右图)如果不上诉、不抗诉,一审判死立执。层报最高院,层层上报中院报高院报最高院,但上报途中高院你虽然可以否决,但是不能直接改判。要么发回重审,要么提审。
一句话概括一下:
中院一审判死立执面临两条路,要么上诉、抗诉从二审,二审维持死刑,继续报最高院,二审改活了两审就终审。
第二条路如果中院判死立执不上、不抗就上报,就要上报最高院,要层报逐级报最高院,记住层层上报。但上报途中是不能直接改判的,如果不同意要么发回重审,要么提审。如果同意就继续报最高院。
这是第3个问题。
4.本案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案件最终将如何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最高院有若干种处理结果,但是最终概括了四句话:
第一句没错核准。
最高院如果认为死刑裁判没有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核准死刑。
第二句,瑕疵纠正。
死刑结果没有错,但是本案某个条款用的不准确、不规范,可以纠正瑕疵再核准死刑。
第三句,见错发回。
最高院核准死刑不做实质性的审理,无论是看到的事实还是证据、量刑、程序,只要见错就发回。
最高院没有功夫做实质性的审理,所以见错就发回。
第4句,不死必要时可改。
就如果最高院认为量刑不能判死刑,在必要时,可以出现改判。
必要时:
比如说这个案件没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家属去闹事,也没有任何的后顾之忧,这种案件改判没有任何麻烦的情况下,最高院认为不能判死刑是可以改判的。
但本案不可能,本案有那么多被害人,他们的家属肯定不同意改判,最高院会面临很大的麻烦,不会轻易的改判。只有当改判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时候,才可能会出现改判。
5.劳荣枝十恶不赦,罪有应得,死有余辜,她为何有脸上诉?辩护律师为何还要为“坏人”辩护?
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判决他有罪之前不能称之为罪犯,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他只是被怀疑犯罪叫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之后他只能叫被告人,只有当法院判决他有罪之后,才能称之为罪犯。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怀疑犯罪,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站在被告席上,所以大家记住站在被告席的不只是有像莫焕金、马加爵、劳荣枝这样的十恶不赦之人,但也有像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这样的清白之人。
绝大多数的人都是不熟悉法律,不熟悉我们的刑诉制度的,辩护制度的设立,只是给他们提供一种专业性的法律帮助,保证他们接受到公正的、正义的审判。
大家要对这个辩护律师要有新的认识,他们不是冷血动物,他们不是赚钱的机器,他们不是没有良心的坏蛋,他们只是法律的代言人,他们维护的只是司法的正义,他们只是为这些被怀疑犯罪的人进行辩护,让他们得到一种公正的、合法的、正当的一种程序的审判。
所以在一个法治和法治都在成长的国家,为劳荣枝这样没有权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其实并不是多此一举,哪怕最终他就算被判决死刑,我们为他的辩护也是极为必要的。
如果他没有委托辩护人,国家还专门设置了法律援助辩护这种制度,让他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所以大家记住程序正义,它是实体正义的基本保障,如果一个案件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得不到遵守,那法院无论做出何种判决,都可能遭受社会公众的质疑。
希望同学们要看到,司法程序的正义的必要性。
所以我们今天在分享本案的几个程序问题,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对程序的正义,有全新的认识。
我们不只是关注这个人最后是否被定罪,被定的什么罪,我们还要关注它是如何得到的审判如何确定的有罪。我们要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希望大家在今年的考场上对这几个考点,都要有所回忆、有所印象。
最后的最后,厚厚祝所有老师,教师节快乐呀!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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