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因饮酒造成共同饮酒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者醉酒意外死亡,亲属将共饮人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何某与朋友李某、杨某、王某一同聚餐饮酒,饭后,何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何某的3名亲属得知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是和李某、杨某、王某一起喝酒,认为此三人在死者喝酒后没有尽到谨慎照顾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者何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46728.88元。
该案由涉县法院涉城镇法庭李秀红庭长承办,李庭长收到案件手续后,通知三被告来法院应诉,但是三被告都认为何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和自己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拒不配合到法院领取手续。李庭长耐心分析案件情况,发现三被告中有一人曾在法院有过离婚案件,通过当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找到被告杨某,告知其应诉流程,并及时向其分析利弊,告知其共同喝酒聚餐,确实对醉酒者负有谨慎照顾义务。
面对三名被告,李庭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针对当事人心理开展调解工作,三被告均对死者怀有愧疚之情,对其家人怀有同情之心。李庭长多次释法明理,“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何某,共饮人只在次要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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