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于某今年32岁,和丈夫孙某已经结婚4年,但两人真正在一起却只有两年,刚开始两年俩人的生活过得好好的,随后丈夫说他出门有事情要办,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偶尔他会打来电话,但是慢慢的俩人连共同语言都没有了。于某也不知道丈夫在干什么,只是心中一直有他。因为她一直就很爱自己的老公。

两年后丈夫终于回家,夫妻两人如胶似漆,有聊不完的话。第二天一觉醒来,于某打开丈 夫的包,在老公的包里发现了一张报纸,报纸上写着通缉逃犯,而且上面的照片就是老公,原来老公是犯了法,所以才一直以外出办事的借口在外躲避。

这样一起案件在生活中确实有原形,对于妻子来说,面对久别重逢的老公与大义灭亲的崇高境界,该作出如何选择,确实处于两难境地。从保护老公的角度来说,妻子应该努力劝说老公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但从人伦与人性的角度来说,妻子是不希望老公身陷囹圄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妻子是否该自觉大义灭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呢?以下结合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指正。

如果妻子不主动报警,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妻子系窝藏的违法行为

如果妻子不主动报警,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妻子系窝藏的违法行为

窝藏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或其他资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追究犯罪人的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孙某以外出办理为由,离家两年,作为妻子于某对老公为网上逃犯的事实根本不知情,不存在事前通谋的问题,因此,于某与孙某不构成孙某所犯罪的共犯。妻子于某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当发现老公是网上逃犯后,仍让老公在家中藏匿,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孙某的踪迹,及时将其抓获归案,于某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追究犯罪活动,从客观上来说,于某的行为系窝藏的不法行为。

如果妻子不主动报警,从责任要件上来说,妻子是否具有窝藏罪的责任存在争议

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齐备后,再讨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都具备后,如果行为评价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就不是犯罪行为。从责任上来说,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就会被评价为犯罪,期待可能性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鲜有讨论或根本没有存在位置。

据此,本案中,妻子于某明知自己的老公是网上逃犯,仍不主动报警,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的,涉嫌窝藏罪。传统刑法理论,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要求妻子积极响应法的呼吁,大义灭亲,主动举报老公的犯罪行为,这种号召人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大义灭亲的行为,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样的要求似乎忽视了刑法应有的温度,使得冷冰冰的刑法成为斗争或报应的工具,如是一部现代刑法连亲情都要泯灭,近亲戚之间都不能相互隐瞒对方的违法行为, 使得人人处于自危状态,难言社会和谐稳定,况且我国古代刑法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要求,即近亲戚之间得相互隐瞒彼此的罪证,不这样做反而是犯罪行为。古代人都知道这样的道理,现代人却要求夫妻之间、父母兄弟姊妹之间大义灭亲,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刑法的生、冷、硬和报复,难以树立起人们对刑法的尊崇,长远来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期待可能性属于责任阻却事由,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时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不是全有全无的状态,因此,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期待可能性时,部分或全部阻却责任。该犯罪构成理论,主张近亲戚之间互涉窝藏包庇等证据类犯罪时,因不具有期可能性而且却责任,不构成证据类犯罪。当然,对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公民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时,任何人都有举报或报警的义务,此时,期待可能性理论不再适用,即如果亲戚间互涉窝藏包庇此类犯罪的,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阻却责任,依法构成相应证据类犯罪。

结语:本案中,如果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妻子于某不主动报警的行为,涉嫌窝藏罪;按照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妻子于某不主动报警的,不构成犯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