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西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西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何理解和认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西平县看守所地址:西平县嫘祖大道与金凤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转向西500米路北。
导航:比亚迪汽车驻马店东方西平专营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西平县汽车站步行至老汽车站乘坐西平106路公交车到金凤路口站下车,沿金凤大道向西步行1.5公里转向北100米再转向西5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西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人民群众多的社会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交通秩序,是指保证交通正常运行的管理秩序。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呢?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实质就是指扰乱公众安全地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在各类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刑法基本上是坚持了区分原则,如扰乱到无线电通信等设施的,可以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扰乱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可以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基本上都是按照特定的场所作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但是对于第291条,法条中明文提到了“公共场所”,这里有必要对其进行说明。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条中列举了一些场所,这些场所的特点都是人流量大,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急速蔓延到场所里的其他人员,引起现场其他人的慌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此处的“公共场所”要比其他的“公共场所”范围小一些。【西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第一,这里的“公共场所”的特点要与车站、码头、步行街等具有相似性,都具有较为密集的人群,这一特点是很多小场所不具备的,如小型的超市和美甲店等,虽然这些场所看似也是属于“公共场所”,可以供不特定的人员出入,不过这些场所本来就不具备像商场这样大型场所的承载力,它所容纳的人数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小型场所可能在其他罪名中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就会被否定。
第二,此项罪名中的“公共场所”中的人群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因为在某场所中会有人群的大量聚集,所以对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场所不具备现实的大量人群时,就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如快打烊的商场或者夜间没有多少人的汽车站,在这种情况的场所里,行为人就算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也是有限的,不具备蔓延的效果,此时的场所就不属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西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西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西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西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西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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