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一波新冠疫情打破了泉州古城的平静。各级政府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措施,积极防抗疫情。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大家的日常生活、工作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有些人因为不懂法,甚至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对防疫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并作出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行政管理篇
Q:
不按要求接受核酸检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集样本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不按要求主动报告行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要求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做好医学调查工作。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或重点场所,但是已经过去好几天了,身体也没有不适,为减少麻烦,隐瞒不报,此种行为同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如因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Q:
居家隔离人员不按要求隔离,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要求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感染者密切接触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居家隔离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防控措施,是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隔离或在隔离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属于违法行为。该类行为不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规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如因此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Q:
不配合有关单位的防疫检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抗疫期间,各单位、居民小区等按照防疫要求,对于出入人员严加管理,要求进出人员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检测体温,多少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利。因出入管理而与有关单位、小区安保人员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强行进入或者言语相犯,甚至肢体冲突。
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测体温的要求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拒不配合有关单位或者公共场所检验健康码、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强行进入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能因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则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辱骂、殴打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会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侮辱或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Q:
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期,某地两名男子伪造核酸阳性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某些人为蹭热点、吸粉,或者仅仅是因为无聊,故意编造并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明知虚假消息故意传播,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上行为可能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二、劳动保障篇
Q: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获得哪些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Q: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待遇会受到什么影响?
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疗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均不计算在依法享受的医疗期内。该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来源:《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Q:
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员工的医疗期和其病假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源:《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Q:
对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后果: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或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并按照原工资标准赔偿员工至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Q:
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提供志愿活动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受到其他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认定属于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来源:《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
三、刑事法律篇
Q:
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然去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有以上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Q: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行为,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测体温、核酸检测、强制隔离等措施,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辱骂、殴打等暴力、威胁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随意殴打、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行为,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或将普通口罩冒充N95口罩销售,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等行为,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Q:
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等行为骗取他人财产或者虚构感染病毒骗取他人捐款等行为,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通报及道路封锁等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的,应从两点上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1)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2)是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路障,以堆石头、泥土、挖掘损毁道路等方式封锁城镇、村庄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法是定海针
我们每个人应心中有法
并知法守法,共同对抗疫情。
来 源:泉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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