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奕公司”)在商品及服务分类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第15012498号“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经审理对该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满懿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公寓、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属于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满懿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图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爱屋吉屋”属于对成语“爱屋及乌”的不规范使用。虽满懿公司称申请商标标志系原告将原成语中的“及”替换成“吉”,相关公众能够理解这种改变是取吉祥吉利的美好含义,没有显著改变或歪曲、贬损原成语的含义,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申请商标标志与相应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的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满懿公司的诉讼请求。
满懿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2194号
北京高院二审
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爱屋吉屋”便于认读,属于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对于该显著识别部分,社会公众会将其与成语“爱屋及乌”产生联系。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属于属于商标法上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商标,满懿公司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满懿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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