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初一次性开具全额租赁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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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甲公司有一处闲置房产对外出租,根据租赁协议,甲公司2018年7月1日向承租方开具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三年租赁费发票,金额72万元,税额3.6万元(符合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甲公司向承租方开具的租赁费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5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甲公司应交增值税3.6万元。

会计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2018年7月应确认租赁收入=72/3/12=2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5.6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60万元

假设2018年承租方未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2018年8月-2018年12月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万元

2018年会计确认租赁收入12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72/3/12*6=12万元,与会计处理相同,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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