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付某拟将徐某名下

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某房屋

出售后购置新房

徐某基于母子情谊

于是出售其名下位于西湖区的房屋

并将所得款项

转至付某账户用于购房

付某亦同意将位于东湖区的房屋

给徐某居住并照顾她

2020年10月

徐某以付某未归还借款为由

诉至法院

要求付某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主张出借款项给被告购房,现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收到原告的款项并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借款,而系其母亲自愿给予的。

鉴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遂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借贷关系成立

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合意;

二是有交付借款的事实。

无论是亲属之间还是朋友之间

如果存在借贷关系

一定要进行书面约定

防止纠纷产生

否则一旦发生矛盾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将承担对不利的法律后果

▲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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