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竞争上岗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措施,但因其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务、薪酬等方面的调整必须合法。南京某公司中层副职李女士,就在她竞岗落败被单方降薪后,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今年3月,她拿到了胜诉判决。
2024年7月,时任南京某公司中层副职的李女士,竞争上岗中层正职岗位,但一个月后,竞聘结果公示她落选。随后,她的月基本工资由4950元降为4500元,绩效工资也随之降低。李女士不能接受,找公司协商未果后于2025年8月离职,并以公司单方降薪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蒋子翘:本案中审理的一个最核心的点,就在于在公司的竞争上岗的文件里面,如果说没有明确约定竞争上岗失败之后,她的工资要降低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认定公司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的效力的问题。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在竞聘上岗公告中没有涉及“岗位调整后、薪资将如何调整”的问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蒋子翘:它没有明确告知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如果说竞争上岗失败之后,你可能面临的后果。
针对被告公司推定“原告在竞岗前,应充分知晓竞岗落败风险”的相关抗辩,法院没有采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蒋子翘:我们不能够在这类严重影响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事项里面,来采取推定的方式,让劳动者陷于不利的境地,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不利的后果。
法院另查明,原告2017年入职被告公司,劳动合同续签到2027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基本工资的增减变动,应协商一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蒋子翘:公司在没有明确向员工告知,竞争上岗失败后的后果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其实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此前关于降低基本工资应协商一致的约定。我们认定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离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6年3月1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原告竞岗失败后单方降薪的行为违法,应补齐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9千多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蒋子翘:判决完了之后,原告这边既认可了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被告这边也认可了法院的判决,并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进行履行。
江苏广电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陈渝娜 郭楠
编辑丨云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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