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文光与父亲经营着家里的一亩三分地,空闲的时候,文光就跟父亲商量着捡一些“红杆子”(一种中草药)卖了增加点收入。而由于用麻袋装着运到城里会卖得价钱贵一点,所以在捡了不少“红杆子”后,文光就和父亲用麻袋分装“红杆子”。装到半中间他们发现麻袋不够用了。惠光文就让父亲向邻村的惠某某租借麻袋。

“红杆子”卖完之后,惠某某跟文光的父亲要麻袋的租金钱。被文光文的父亲拒绝后,惠某某非常生气,就打骂了惠光文的父亲。文光得知后,杀害了惠某某。连夜逃离村庄,开始了逃亡生涯。逃亡过程中,文光每天都提心吊胆,担惊受怕,不敢走大路,晚上就躲在稻草里睡觉。一段时间后,惠光文再也忍受不了东躲西藏的“艰苦”亡命生活,就在半夜走山沟逃回了家中。

在几番苦思冥想后,文光妻子想到像电视剧里演的地道情节,在屋里挖个地洞让丈夫藏进去。觉得潜逃无路的惠光文同意了妻子的想法。接下来的的半个月,文光的妻子用一把栽花用的小铲子在屋里的水泥地上挖出了一个地洞。地洞挖好后,惠光文就藏了进去,这一藏就藏了17年。在这17年中,就连住在同村日夜思念儿子的老母亲都不知道他就藏身在家中。

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惠光文躲藏地洞17年后,当地警方接到举报说他很有可能就躲藏在自家屋子的地洞中,文光因此被抓获。

本案中,文光杀人后逃亡了17年,最终仍没有逃脱法律的追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好的悔罪方式就是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文光杀了人依法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恐怕没有人会同情文光,可是,对于文光妻子的行为,人们贬褒不一,我们常说,法不容情,这是普通的真理,当法与情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远远高于情,这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涉及到伦理性的犯罪,法果真与情水火不容吗?有没有一个可以让法与情融合的契合点,存在争议,对于本案,有观点认为,妻子包庇杀人犯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另有观点认为,妻子虽然有包庇杀人犯的行为,但基于包庇的主体的特殊性,否认妻子的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因此,妻子无罪。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文光涉嫌故意杀人罪

文光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其他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对故意杀人行为持高压打击的态势,“命案必破”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的理念,随着刑事侦查科技水平的提高,一件件一批批命案积案被侦破,犯罪分子依法受取了法律的严励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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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文光杀死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值得讨论的话题是,本案中,文光杀人的动机是因为惠某打了自己的父亲,犯罪动机在绝大多数犯罪中,并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动机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有时候可能影响量刑,同时,犯罪动机也是案件侦查的指引,本案中,无论基于何种动机,都不是文光杀人的理由,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对犯罪动机并无要求,因此,本案中,无论如何,文光都涉嫌故意杀人罪。

文光的妻子是否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基于行为人的包庇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追究犯罪人或对追究犯罪人造成困难,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公秩序。

本案中,文光的妻子是否涉嫌包庇罪,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文光的妻子明知老公杀了人,仍采取挖地洞的方式,藏匿了杀人犯长达17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文光的妻子在包庇老公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包庇老公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文光的妻子涉嫌包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及其做法,司法实践中仍占据着相当地位。

另有观点认为,一部冷冰冰的刑法难以让民众心服口服,即使不得不接受处罚,也达不到刑罚应有的效果,刑法不是单纯的报应和报复,刑罚应有状态是在报应的基础上改造犯罪的人成为新人,重新服务于社会。因此,有温度的刑法才能服众,让其知道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即使对其处以刑罚,也能达到改造的良好效果。

我国古人都知道“亲亲得相首匿”这样一个道理,并将其运用到刑法之中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也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其共同点都是对夫妻及近属之间的一般犯罪行为,负有不告发的义务,不要求亲人之间大义灭亲,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及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除外。

据此,本案中,妻子包庇杀人犯老公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但从责任上来说,由于妻子包庇老公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否认其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因此,本案中,妻子不构成包庇罪。

结语:以上通过本案例,从两种不同观点出发,重点讨论了文光妻子是否构成包庇罪及其理论依据,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文光妻子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否定其责任,因此,妻子不构成包庇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您支持哪一种观点?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