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孙某甲在菏泽组织卖淫活动,现被起诉,就在开发区华英路一洗浴中心...

孙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

9月27日,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

菏泽一洗浴中心内卖淫

从中非法获利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位于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经理期间,与谭某某(在逃)、王某某(已判刑)商议,将该洗浴中心技师项目承包给谭某某,其中王某某为技师领班,被告人孙某甲明知在谭某某与王某某所招募的技师中,王某某、何某某以口交方式在该洗浴中心进行卖淫活动,仍然容留并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河南被抓获归案。

孙某甲被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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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14日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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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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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甲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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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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