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大家都知道,但是这个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又从什么时候结束呢?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出生之前的呢,还在妈妈肚子里的胎儿怎么算?没出生的孩子有遗产继承权吗?胎儿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呢?
在讲中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之前,咱们先来看看其他国家是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的。
对于胎儿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国外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明文保护其合法权益。
代表是瑞士,瑞士的民法典规定,只要孩子能活着出生,他的权利应当从出生前,也就是受孕时起算。
所以瑞典的胎儿,在尚未出生的时候,就可以继承遗产了,为了保护胎儿的这项权益,财产分割的时间,还会推迟到胎儿出生的时候。
第二种是个别的保护主义,代表是日本、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承认胎儿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三种是绝对主义,代表是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他们认为,胎儿既然没有出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总的来说,对于胎儿的权利,国际上要么完全或者部分赋予,比如瑞士和日、法、德,要么不赋予,仅仅作为一项法益来保护,比如苏俄的民法典。
而我国在制定相关法案的时候,也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这几种做法,最终呈现在《民法典》里。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采用的就是第一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和瑞士一样。我国《民法典》也认为,胎儿于出生前即视为出生,将来出生时为死体的,丧失其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只要胎儿能顺利降生并存活,他就能享有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其继承权具体该怎么履行,又有说头了。
因为胎儿平安降生,顺利取得继承的遗产,这是最理想的状况。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说,孩子出生后存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因为生病啊、感染啊之类的原因夭折了,或者一出生就是死胎,那他在没出生的时候取得的继承的份额该给谁呢?
民法典第1155条有规定一个“胎儿预留份”制度,规定胎儿在未出世之前取得的继承的份额,要以“预留份”的形式保存下来。
遗产分割的时候,胎儿不是还没出生吗,他应得的份额要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等到胎儿出生之后再来处理。
出生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况。一,出生就是死胎的,他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预留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也就是由遗产所有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
二,出生后存活一段时间才死亡的,预留份应当作为孩子的财产,给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孩子的爸爸妈妈。
赋予未出世的孩子遗产继承权,并在《民法典》中明文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个进步。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不能因为他暂时无法说话,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就无视他的基本权利。
对于未出世的孩子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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