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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应当适用破产法。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应当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丧失监督职责为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均有一定的期限,且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可依法延长,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时间一般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之后。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认为,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破产法为有利于协调破产案件与破产衍生案件的进程、方便管理人参加诉讼、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但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重整企业所涉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不存在,不应再适用上述规定。

王博士同时指出,如果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已终结,但案涉债权发生于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案涉债权属于破产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约定的执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其案涉债权完全实现的时间尚未届满,该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债务人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该债权对其重整有重大影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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