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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某某应赔偿给邱某某、傅某甲、郑某甲、傅某乙、郑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267241.8元(人民币,下同),折抵已支付30000元,实应再支付237241.8元。在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潘某某将其经营**洁具店获利的一万余元用于其他支出,未用于偿还上述判决款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邱某某支付款项100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1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邱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一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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