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满乐北京报道

证券公司声誉管理迎来制度规范。

10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后简称为《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声誉风险防范和化解已成为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早在2016年12月,证券业协会就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总体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考虑到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暴露出的声誉风险问题,证券行业亟需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

总体来看,《指引》内容覆盖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考虑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各领域,涵盖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管控流程各环节。

而鉴于现阶段声誉风险难以合理、科学地量化,《指引》侧重于从定性管理的角度,要求从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制度和机制、风险文化等多维度管理声誉风险,明确事前评估、分级分类、舆情监测等重要管理要求。

另外考虑到声誉风险的特殊性,《指引》侧重于从前瞻角度,要求证券公司主动识别和防范声誉风险,加强对声誉风险发生原因、影响程度、发展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应对。

按照《指引》的内容,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则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基于此,《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判断,并能够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积极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一般声誉事件升级为重大声誉事件。

具体声誉风险由证券公司内部何种部门负责,《指引》也予以了明确。

其中,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未来,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证券公司对引发公司重大声誉事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内部问责的,相关问责信息应按照协会执业声誉约束有关规定报送至证券业协会。

(作者:满乐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