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
小编获悉,近日临河里街道、北苑街道发布多个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
临河里街道限拆字
[2021]第00001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7南侧小院钢架结构阳光房建设者
案由:违法建设
2021年2月7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转,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7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7南侧小院建设钢架结构阳光房二处,建筑面积约22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函询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临河里街道限拆字
[2021]第00002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9南侧小院钢架结构阳光房建设者
案由:违法建设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转,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9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9南侧小院建设钢架结构阳光房一处,建筑面积约21.92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函询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临河里街道限拆字
[2021]第00003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8南侧小院钢架结构阳光房建设者
案由:违法建设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转,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8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8南侧小院建设钢架结构阳光房二处,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函询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临河里街道限拆字
[2021]第00004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5南侧小院钢架结构阳光房建设者
案由:违法建设
2021年2月7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转,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5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5南侧小院建设钢架结构阳光房一处,建筑面积约23.17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函询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临河里街道限拆字
[2021]第00005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6南侧小院钢架结构阳光房建设者
案由:违法建设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转,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6涉嫌存在违法建设,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126南侧小院建设钢架结构阳光房二处,建筑面积约37.64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函询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从位置来看,这些阳光房均位于临河里53号楼1至2层。
北苑街道强拆字
〔2021〕第008号
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原招牌“巴黎麦香”,现改为“驴肉火烧”)建设人
住 址: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6月26日14时00分,接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巴黎麦香”店铺是违法建设,执法队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经查,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原招牌“巴黎麦香”,现改为“驴肉火烧”)为一层,砖混结构,彩钢板房顶,南北宽5.4米,东西长12.3米,建筑面积66.42平方米。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书等规划许可文件。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原招牌“巴黎麦香”,现改为“驴肉火烧”)建设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现场公示张贴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20]第030001号),责令其于2020年3月18日18时前拆除违法建设。2020年7月1日,因执法权下沉,该案移交至属地由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继续办理。2020年8月3日经街道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2020年10月14日,因无法联络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网络公示《催告书》(京通北苑街道催字[2020]第030004号)要求履行义务,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原招牌为“巴黎麦香”,现改为“驴肉火烧”)建设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2021年9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责成北苑街道办事处对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后南仓小学大门南侧第一处房屋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决定》(通政强拆违字[2021]6号),责成北苑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1年11月18日后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请你单位到达违法建设现场,届时未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拆除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拆除后的2日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事先提出申请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将予以清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2日
街道、乡镇被赋予
查处违建、强制拆除权!
据小编了解,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显示,新规赋予了基层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新规中还提到,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
按照计划,今年通州区市级任务将完成拆除违建376.53万平方米,腾退土地400公顷,并在新华街道、玉桥街道、中仓街道、于家务乡等11个街乡创建基本无违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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