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还是贷款诈骗?谁是被害人,谁应担责?

作者 刘高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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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咨询:其设立的某诚公司为他朋友的公司某地公司提供担保,在某地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但是某地公司贷款后却无力偿还,且最终被经侦刑事立案。目前某地公司及他的朋友被以合同诈骗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朋友的顾虑银行的贷款到底应当不应当由某诚公司承担?

解答该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确认被害人,如果某诚公司为被害人则责任由某诚公司承担。如果被害人为银行,则某诚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属于被害人又需要确定某地公司及这位朋友涉嫌的罪名。

很显然,在本案中,某地公司和这位朋友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某诚公司被确定为被害人。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探讨罪名的背后,主要还是探讨谁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被诈骗?如果某诚公司被诈骗,则某地公司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如果银行被诈骗,则某地公司涉嫌的罪名为贷款诈骗罪。

某地公司及这位朋友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同样,《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属于特别犯罪,在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通常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处理。而本案中,某诚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真实,并不虚假,所以从银行的角度看,其在某地公司无力偿还时可以要求某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这一点上与最高院公布的刑事审判案例【第352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高度一致。

在刑事审判【第352号】案例中,经评析后认为,这种通过骗取担保方式贷款的行为,表面上看被害人是银行,实质上侵害了担保人的权益,导致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