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因x市x区x镇x重点村资金平衡用地一级开发工作需要,x镇人民政府启动x村x房村拆迁腾退和补偿工作。2016年3月,刘某(已起诉)利用其担任x村村委会主任、拆迁确权组组长协助x镇人民政府从事x房村拆迁腾退和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

伙同白某华(已起诉)指使被告人王某国及张某明、潘某(此二人均已起诉)通过制造虚假证明材料将违法建设予以确权补偿,共获得安置房4套(建筑面积合计363.97平方米)、货币补偿款1658441.2元,折合共计3478291.2元。

其中,在张某明帮助下,王某国以其本人名义获得安置房2套(该2套房产位于本市x区x小区,建筑面积均为92.67平方米)、货币补偿款805908元及周转费23800元,折合共计1756408元。之后,被告人王某国将x小区安置房实际占有,将货币补偿款805908元分给白某华,将x小区安置房交给张某明实际占有。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国被x市x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x省x县带至x市x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2020年7月5日,王某国的亲属将本市x区x小区、安置房的钥匙交回x镇x村民委员会,该2套安置房现由x村民委员会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国的亲属退缴周转费23800元,现扣押在案。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国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国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其实际占有的房屋为1套,另1套系由张某明实际占有,房屋补偿款也给了白某华,愿意退赔周转费,故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三、难点解读

对于上述事实,有x农工商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刘某基本情况、入党志愿书、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会议记录,x村x房腾退改造方案及实施细则、潘某及王某国名下的房产信息、拆迁安置补偿材料一组;张某明与王某国、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入住手续材料、腾退补偿款发放表、银行流水及周转费明细表、财产冻结文书、x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文书,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x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国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王某国伙同他人,利用刘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国犯有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职务犯罪,犯罪能够得逞的主要决定因素在于刘某所具有的职权,即申报拆迁安置补偿所依据的虚假材料的审核通过权掌握在刘某手中,故应认定刘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亦有退赃之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十万元。二、在案扣押的二万三千八百元,发还x市x区x镇人民政府。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