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18年6月29日金华市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三年。作为该法规的实施主体,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时间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指示精神和法规要求,养犬管理工作认识程度之深、宣传范围之广、执法尺度之严、市容变化之大前所未有。《规定》实施近三年来,全市立案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3.87万件,处罚金额560.2万元,累计收容犬只13.9万只。《规定》实施前的“三多”现象(犬只伤人多,犬只扰民多,随地便溺多)基本消除。近日,金华市收集、整理了一批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升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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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2日晚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和曙光路路口有人未牵狗绳在城区重点管理范围内遛狗,狗主人任狗随意穿梭跑动、沿街乱串,干扰他人,惊吓未成年人和怕狗人士。执法队员立即上前询问劝导,确系存在犬只未佩戴犬牌活动的行为。经初步调查饲养犬只的具体地点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66号2单元303室,属于城市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的种类为杂交狗,犬只所有者是郑某云,郑某云未能提供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确系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行为。调查取证期间,郑某云对执法队员的调查询问不配合,存在暴力抗法的情形。
处理结果
郑某云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未经登记饲养犬只并随意遛狗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之规定。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之规定,且郑某云在文明养犬整治期间,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不知不改,在执法队员纠查时暴力抗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其立案并处罚2000元。
案例点评
犬类管理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也越来越多,同时伴随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随处可见的狗粪便、狗吠声等扰民,频频发生的宠物狗伤人事件,也极易引发社会关注、议论与深思,行政执法局作为犬类管理的部门之一,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及整治的各项工作。
郑某云未经登记饲养犬只,不仅未能提供饲养犬只的相关证据,还直言狗是自家所有,属于私人财产,无需办理狗证,因此未办理狗证是“正理”,郑某云不配合调查执法,期间还存在暴力抗法的行为,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的“文明养犬”和“遵纪守法”意识相当薄弱,城北中队对郑某云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发挥反面典型案例“惩一儆百”作用。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希望通过处罚使市民深入了解《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文明养狗。城北中队坚持“服务群众”与“严管重罚”相结合,事中既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了相关规定,又对其不配合行为进行批评。最后当事人接受了教育与批评,主动接受处罚,并表示自己在遵守《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同时还会向周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宣传。
犬类管理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也越来越多,同时伴随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随处可见的狗粪便、狗吠声等扰民,频频发生的宠物狗伤人事件,也极易引发社会关注、议论与深思,行政执法局作为犬类管理的部门之一,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及整治的各项工作。
郑某云未经登记饲养犬只,不仅未能提供饲养犬只的相关证据,还直言狗是自家所有,属于私人财产,无需办理狗证,因此未办理狗证是“正理”,郑某云不配合调查执法,期间还存在暴力抗法的行为,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的“文明养犬”和“遵纪守法”意识相当薄弱,城北中队对郑某云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发挥反面典型案例“惩一儆百”作用。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希望通过处罚使市民深入了解《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文明养狗。城北中队坚持“服务群众”与“严管重罚”相结合,事中既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了相关规定,又对其不配合行为进行批评。最后当事人接受了教育与批评,主动接受处罚,并表示自己在遵守《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同时还会向周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宣传。
图 执法队员劝导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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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金华市婺城区沃尔玛广场时,发现有人携带犬只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经现场勘查,金华市婺城区沃尔玛广场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现场犬只种类为泰迪,该犬只未系犬绳,未佩戴嘴套,在沃尔玛广场逃窜,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查证,犬只主人为赵某芳,该犬只已办理金华市区犬只准养牌,并已进行免疫,涉嫌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
处理结果
经查,赵某芳的行为已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功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确属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的行为。
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赵某芳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案例点评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不仅仅只看养犬人是否已为饲养犬只办理犬只登记手续,还应注重查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包括遛犬不系绳、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带狗去公共场所、不给狗接种疫苗等。在养犬人文明养犬素养养成上,要让养犬人认识到只要宠物狗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区域,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管好自家的犬只,采取怀抱犬只、系紧犬绳、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对狗狗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城西中队查处该案正值《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推行之际,该起违法行为的严管重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在犬类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严格说“不”,是加强城市文明创建、攻克城市顽疾的有效法宝。
图 执法队员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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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管理区域未经登记圈养犬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狮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东市北街CRC信息产业园门前时,发现有人涉嫌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犬只。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邵某丞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犬只所有人确系为邵某丞,邵某丞未办理犬只登记,饲养的犬只种类为拉布拉多,犬只被关在犬笼中圈养,犬只及犬笼所在位置是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东市北街CRC信息产业园门前,属重点管理区域。
处理结果
邵某丞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系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行为。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邵某丞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案发时,犬只及犬笼所在位置是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东市北街CRC信息产业园门前,当事人曾在此处对犬笼进行清洗,污水流到东市北街CRC信息产业园门前地面,对此处环境卫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此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执法队员同时对其行为予以纠正并教育。
案例点评
在犬只管理过程中,部分市民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外出遛犬就可以不办理犬只登记。本案中的当事人在事发时并没有遛犬行为,而是将犬只放入犬笼中进行圈养被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最终因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被立案处罚。本案警示广大养犬市民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一律按照规定要求注射疫苗,主动进行养犬登记并定期申办延续登记。
处罚不是目的,整改才是关键。通过这次处罚,提醒广大市民和养犬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城市整洁,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图 执法队员巡查不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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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咬人伤人犬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洋中队接群众举报,在白洋街道宝塔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发生狗咬人事件,接到举报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是宝塔路与香山路交叉口的绿化带内有一母犬,刚生完幼犬,非常躁动,已咬伤靠近幼犬的过往行人3人。
处理结果
白洋中队联合公安对伤人母犬进行捕杀,以免造成再次伤人事件。绿化带内幼犬已由附近居民认养,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办证。
案例点评
该伤人犬只脾性暴躁,已咬伤过往行人3人。虽刚生完幼犬,但考虑到对周边居民和过往行人人身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队员依照相关法规坚决捕杀,同时妥善安置幼犬,帮助愿意领养幼犬周边居民办理好养犬事宜,做到了依法执法、人性执法,得到了周边居民的认可与配合。
图 执法队员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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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外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16点48分,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类管理组在东景社区巡查,发现在东景小区A室附近的小区道路上有2只博美犬未束犬链,执法队员依法对犬只进行收容。2019年6月25日17点,正在附近的孙先生、丁女士自称是养犬人,并称已办理养犬登记。执法队员要求其出示犬牌犬证,孙先生、丁女士拒不出示,并上前争夺队员收容网兜中的犬只,强行夺回2只犬只,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多名执法队员手臂严重受伤。
期间,我局执法队员多次告知市民,已办理养犬登记也应为犬只佩戴犬牌,外出时必须束犬链牵领,犬只被收容可以带相关材料到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领回犬只。但孙先生、丁女士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严重阻碍执法工作。执法队员报警后,东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工作。
当天晚上22点40分,孙先生、丁女士按照公安要求,到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根据查清事实,孙先生、丁女士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景小区A室饲养了2只博美,其中一只是丁女士母亲寄养在此。
处理结果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孙先生、丁女士上述行为已违反《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未按规范养犬,且情节严重。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孙先生、丁女士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孙先生、丁女士已按期缴纳罚款。
案例点评
不文明养犬给群众带来的困扰由来已久。小区散步,一不留神踩上宠物狗的粪便;犬吠声大,邻居不堪其扰;不拴犬绳,惊吓到儿童老人等等。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不快,很多人都遭遇过。偶尔,小麻烦还会升级为激烈的冲突,“犬患”已成为城市的“难言之隐”,进而引发各种“人与犬”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为加快推进《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立法落地,创新犬类管理举措,从源头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全面提升养犬人规范意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我局按照市局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严管,是为了不让不守规矩者损他利己,让守规矩成为习惯,使“文明养犬”深入人心。严管的最终目的,就是逐步引导每一个养犬人加入到践行文明养犬、呼吁文明养犬行列,形成文明共建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上述案件中的孙先生、丁女士,面对执法队员的正常工作却进行阻扰、甚至暴力抗法。根据查清事实,我局依法依规对两位当事人分别作出顶格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将该案件在多家媒体上进行报道,以此树立不文明养犬的典型案例,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的意识。
图 执法队员指导养犬业主注册“养犬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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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户多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江南中队接到8890投诉,举报汪姜路26号一户主放养5条犬只,散发恶臭,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对市民正常出行构成安全威胁。江南执法中队马上派队员上门了解情况,经查,该户主是一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独居老人,子女常年在外,无法与其正常沟通。其家里饲养5只狗,主要为日常陪伴。
处理结果
执法队员联系其子女并说明情况,要求协助处理多养犬只。其子女表示愿意配合对超出的饲养犬只进行收容。3月18日晚上七点,江南执法中队安排队员对该户犬4条犬只进行收容。
案例点评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该户的违规养犬行为尽管饲养犬只限于陪伴目的,但是不能超出法律底线,并已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执法,并通过当事人子女协助配合开展工作,不仅工作推进顺利,也得到了周边居民的认可。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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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坪上不文明遛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金华山行政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一只贵宾犬未使用犬绳牵领,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西侧石墙脚村段草坪上跑动,犬主方某英站在犬旁。因涉嫌携带犬只外出未使用束犬绳牵领犬只,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同意,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6月27日上午,当事人方某英陪同其妻子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抽血化验,因考虑到当天10时30分左右需要回医院拿报告单,就和妻子一起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西侧石墙脚村段草坪上遛狗。其携带的是贵宾犬,精神状态正常,体长50CM,高30CM,毛色为棕色,脖子上有金华市区犬只准养牌,编号:JH001120,犬只未束犬链在草坪上跑动。
处理结果
由于方某英的犬只并未对案件中所提到草坪造成明显损坏,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也较配合。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方某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方某英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之规定,已办理了犬只免疫登记,值得肯定。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犬主爱犬心切,为了给犬只“放飞自由”,往往喜欢携带犬只到公园草坪、广场等公共场所,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给予一小段时间的自由奔跑,此举不仅容易造成犬只和饲养人共同踩踏草坪,也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在城区公园、广场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不允许在禁入公园、广场内遛犬。本案中,因未造成草坪损坏,也不属于禁遛犬只区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对其遛犬不束犬链行为予以罚款处罚。文明遛犬、规范遛犬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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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禁养烈性犬只案
基本案情
6月14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犬只收容中心接到了一个特殊的举报电话。市民吕先生主动来电请求对自家饲养的藏獒进行处置。原来吕先生从多方渠道看到我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推进工作的宣传报道,了解到自家养的藏獒属于全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但由于藏獒体型较大,自己难以处置,便想到向我局求助。
收到吕先生的求助后,我局高度重视。当即安排队员前往吕先生住处对犬只情况进行核实。到达现场后,队员发现吕先生家的藏獒身高约80厘米,身长约1米,体重约90斤,体态健壮,正属于犬只的青壮年时期,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且吕先生家处于临街地段,道路畅通,人流及车流量较大,若收捕时发生突发情况藏獒极易逃窜,并容易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犬类收捕小组执法队员根据现场环境、地形、犬只情况等制定了详细的收捕方案,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了收捕工作。
收捕现场,队员们兵分三组,第一组负责车辆及周边人员疏散,防止市民围观,造成道路拥堵;第二组负责配合吕先生安抚藏獒,并引导藏獒自行进入收捕笼;第三组配备好收捕网、铁钳、木棍等专业捕捉工具,埋伏于吕先生家门口及运输车辆周边,以便发生突发情况时可第一时间控制住犬只。按照既定方案各小组人员到位后,吕先生及第二组队员开始引导藏獒。所幸藏獒全程并未出现较大的反抗行为,较配合地进入了收捕笼内。
处理结果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人人饲养烈性犬。处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以及《关于公布<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的通告》“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将吕先生的藏獒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
图文无关
案例点评
今年以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累计出动执法力量4800余人次,收捕无证犬、流浪犬428只,教育劝导违规遛犬、未及时清理排泄物行为900余起,立案处罚违规养犬行为149起,处罚金额26580元,组织捕杀狂野犬51只。
犬类工作加强管理、严肃处置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通过多元化全方位的宣传工作,促使市民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自觉形成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氛围,提升人居环境,共建和谐社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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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处罚违规养犬案
基本案情
6月26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夜间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在和平公园草坪上一只未佩戴束犬链的泰迪犬正窜来窜去。公园里出来乘凉散步的人特别多,其中不乏很多小朋友,犬只未采取有效防止扰民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和平公园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在现场管理中,犬主黄女士情绪非常激动,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携犬外出应使用束犬链和第十七条禁止携犬进入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的规定,黄女士声称犬只已办过犬证,只不过没有牵犬绳,并不是什么大事,自己的泰迪犬体型并不大,不会对周边市民带来安全隐患。现场引发周边群众围观,为避免事态扩大,执法队员没有对其犬只予以抓捕收容,对犬牌信息和现场情况予以取证,并告知黄女士到中队接受调查。
处理结果
次日,犬主黄女士未主动到中队接受调查。执法队员根据取证拍下的犬牌二维码,查询到黄女士的基础信息,并上门调查案件。面对违规事实,黄女士仍情绪异常激动,不配合调查,拒绝接受处罚。于是,执法队员采用市民监督团见证人见证和“零口供”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在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标准,证据链完整清晰的情况下,采用“零口供”办案,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在犬类管理工作中,市民群众文明养犬的意识普遍不高,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严管重罚阻力重重。特别是在养犬管理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如采取对犬只予以收容的,往往会引起当事人情绪激动,与执法队员形成对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避免在现场抓捕收容犬只产生激化矛盾的抵触情绪,避免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通过充分调查取证,邀请市民监督团见证,采用“零口供”办案模式不失为上策。收容不是目的,通过处罚,教育、督促当事人养成文明养犬习惯才是最终目标。“零口供”办案模式在犬只管理工作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规范应用必将取得成效!
10
不文明养犬多次处罚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石鱼路上开了一家水果店,平常在店面内饲养了一只白色矮脚土狗,主要用来看守店面。2019年7月12日中午,为了喂养犬只,暂时将犬只绳子解绑,解绑后的犬只长时间在街面上自由玩耍。2019年7月12日15时03分犬只在街面玩耍时被我局现场查获。经查李某某未给饲养犬只佩载束犬链并牵领,任其在街面活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某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立案。2019年7月23日,时隔十日,李某某又因其它理由将犬只散养在稠江街道石鱼路上,被我局执法队员现场查获。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予以再次立案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犬只主人李某某在第一次违规养犬行为中,认错态度良好并即时改正,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文明养犬教育,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犬主在第二次不文明养犬行为中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再次立案,从重处罚。
图 执法队员劝导文明养犬
案例点评
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文明养犬不可能一蹴而就,犬类管理是一个不断反复、不断提升的过程。在文明养犬之路上,不仅需要养犬人不断提高文明养犬意识,自觉养成文明养犬习惯,在意识提升和习惯养成上,也需要管理部门通过法律手段的监督。文明是一种觉醒,《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伊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急风骤雨后的浸润更持久,文明养犬任重道远!
文明养犬是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养犬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市民应尽的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养犬,要办理养犬免疫登记,且出门遛犬一定要牵好犬绳,主动避开老人和小孩,不到人群较多的地方遛犬,及时清理犬只粪便,规范自身养犬行为,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共同呵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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