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沈阳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离奇侵权案件,农民默某赶着驴车进城卖李子,将驴车停在公路边正在卖李子,恰逢李某开车拉着宠物犬去动物医院打疫苗,当宠物犬看到驴时,从车窗跳出咬了驴一口,驴受到惊吓,踢坏了停在旁边的奥迪车。经保险公司评估修理费最少10万元。这笔钱究竟是默某赔还是李某赔、亦或默某与李某共同赔偿产生争议。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害引发的侵权案,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的是是非非,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以合理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明水平的提高,保护和爱护动物,促使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共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动物在给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应考虑他人的感受,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奥迪车的损坏应由驴的主人默某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两种: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动物园动物致害采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案为动物饲动物致害引发的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致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本案中直接致奥迪车受损的是驴,虽然驴的主人对奥迪的损害主观上无过错,但《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有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即驴因受惊踢坏了奥迪车。因此,应由驴的饲养人默某向奥迪车主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奥迪车10万元损失。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对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致他人损害的,除了饲养人应负无过错责任外,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只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重大过失不减轻责任。可见,《民法典》对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时那些遛狗不拴绳的饲养人应引起足够重视。
本案中,李某在带狗去医院过程中,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狗从车窗跳出,咬伤驴而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
奥迪车主有向驴的饲养人默某或狗的饲养人李某主张侵权责任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有一个关键情节,就是狗咬了驴后,驴受惊踢坏了奥迪车,因此,默某与李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奥迪车主不能要求默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奥迪车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可以向驴的主人默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狗的主人李某主张赔偿,驴的主人默赔偿后,有权向狗的主人李某追偿。
有人提出,驴车不应该停在城市道路上,驴的饲养人李某也有过错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驴的饲养人李某在奥迪车损害上无过错。
首先,民事领域在认定过错方面,充分尊重习惯,城市中容忍农民进城出卖自产农产品,习惯上一般都在马路边或人多繁华地段出售,主张驴车不应该停放在马路上的观点,本案中不成立;其次,本案中,奥迪致损虽然与驴受惊踢车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却是因为狗咬驴而引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李某与默某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如果本案是因马路上行使的车辆远距离鸣笛,导致驴受惊踢坏奥迪车,则车辆驾驶人无过错,驴的饲养人李某承担奥迪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驾驶人近距离鸣笛,导致驴受惊踢坏奥迪车,则车辆驾驶人应负赔偿责任。
结语:以上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本案。本案中,最终的赔偿责任应落实在狗的饲养人李某身上,由李某最终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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