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228国道(嘉陵江路至马家沟段)、304省道(长江路至与蓬莱大柳行边界段)施行分车型限速,小客车限制最高时速80公里每小时,其他车型限制最高时速60公里每小时。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