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是指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名是刑法规定的为数不多的单位犯罪采单罚制的罪名,仅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而没有处罚单位。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是区分本罪名与妨害清算罪的关键。本罪名的时间界限限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前,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前。

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犯罪故意。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刑法第162条之2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本罪名中的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或者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公司、企业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 。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是指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以外的方法转移、处分公司、企业的财产,如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的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放弃公司、企业的债权等。实施虚假破产,是“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目的,是本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指通过上述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欺骗人民法院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但尚未对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能构成本罪 ,应当由有关 主管部门 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条的规定,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读点理论•目的行为论

刑法中的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这是一种从主观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目的主义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目的行为论摒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人的主观目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

(本罪名引自参考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律出版社出版;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特别致谢,公众号文章仅限于学习宣传普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