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港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处罚决定。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宜兴港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8日启动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作为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宜兴港华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且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宜兴港华还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违法行为,通过合同约定并设定追溯优惠、照付不议条款等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仅如此,宜兴港华还附件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宜兴港华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350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超过4000万元。
记者通过企查查获悉,宜兴港华于2001年12月4日由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控股80%)与江苏万烽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现拥有调度控制中心1座,液化天然气应急气源站1座,天然气门 站2座,高中压调压站8座。民用客户13万家,天然气输配管网达1600多公里。
律师说法: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的三种形式。
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在经济学领域又是“自然垄断”。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则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有利用其支配地位,以不合理的低价格采购或高价销售,或者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对象,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等都是被禁止的作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宜兴港华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350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是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处罚信息发布的当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时隔三年后,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体现了国家对反垄断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切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宜兴港华燃气被罚没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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