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男子罗某用零食当做诱饵,在一年时间内,多次诱惑14岁邻居家女孩红红,在自己车内对红红实施猥亵。而律师声称,罗某每次都给红红买零食或者付钱,红红完全是出于自愿,不构成犯罪。2021年12月,罗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六年。

罗某,1972年出生。记住新疆克拉玛依,油田工人。

罗某与14岁女孩红红系邻居关系,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罗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以给金钱购买零食方式诱惑红红,使用其轿车接送红红上学或放学期间,在光明小区内、某小学对面停车位,在其车内锁闭车门,以手摸被害人隐私部位,以及其他方式多次猥亵被害人红红。罗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红红在母亲陪同下,这样向警方陈述被害经过:我们一家人搬到光明小区,慢慢和邻居开始打交道逐渐认识了我们楼下的邻居罗某。

我上五年级的时候,他趁着自己的家里没人亲了我的嘴,还从衣服外面摸了我,这是他第一次接触我敏感部位的时候。

有一天我在光明小区广场那边跟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的时候罗某就到广场那边找我说:你什么时候开学?我就把开学的时间给他说了一下。罗某接着问:你在哪里上学。后来罗某送我上学,放学的时候罗某在我们学校门口在等我。我心里想,我上罗某的车要是配合他的话可以给我好多零食,于是我就自己上到罗某的车后排位置。我上到后排的位置后,罗某上到后排对我实施猥亵。我在下车前罗某还给了我30块现金,我就拿上这个钱回学校上课去了。就这样,罗某隔三岔五就到我们学校对面的停车场等我或者是接我上、下课,就在这期间一直用手伸进我的衣服里摸我,这种情况持续到我上六年级。之后我在商店买东西就让罗某付款。

红红说,她在学校附近一家商铺买东西,平时都是罗某付账买东西,直接给老板娘微信转账。

罗某到案后供述称,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每次都给被害人20元至50元不等,通过现金方式给付,2020年下半年通过商行老板的微信转账给付。

罗某的律师声称,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利益性的、自愿性的行为,不存在暴力、胁迫及其他恶劣方式要挟被害人。因此,对罗某的违法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克拉玛依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罗某为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目的,采用给金钱买零食诱惑方式猥亵未成年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行为,本案被害人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罗某利用被害人对是非行为分辨能力差的弱点,以金钱诱惑的方式,在其车内锁闭车门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制,使得被害人不知抗拒,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罗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且手段卑劣、下流,对被害人的心理及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符合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