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大钱的方式都写在刑法里。”相对于盗窃和抢劫,诈骗是智商更高些、来钱也更快的刑法挣钱方式。当前实践中,诈骗、合同诈骗屡禁不止、屡抓屡犯,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利益的刺激,另一方面也因为诈骗犯罪认定要素少、认定标准低。
由此,被骗的喊冤,行骗的也喊冤。因为,行骗的也自认为没有完全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
我讲两个我自己做过的真实案件,从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反向角度,讲一讲预防诈骗和预防被骗的规律。
第一个是:一位民营金融企业的部门总经理,在某个项目上投资了7个亿。钱撒出去后,发现融资的主体是虚构的,融资的项目是虚构的,融资的过程是演戏的。
办案机关对融资主体以合同诈骗罪立了案,也抓了人。但这个部门总经理怎么办?说他是诈骗犯罪,他当时也是被骗,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说他是过失和玩忽职守,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但,要说他没责任,甚至没点刑事责任,这放哪儿也交不了差。
所以,办案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共犯,把他抓了。至于他是不是确实是被骗的对象,是不是确实不知情,在侦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再逐步证明。
这一关,就已经有了一年多的时间。
第二个是:一位中医医院的院长,会点医术,但同时也“信邪”。有时候能给人把好脉开好药,也有时候就是纯粹胡说八道。“天人合一、徒手治病、心灵感应、隔空打人”,这些东西,他是真信。而且还为此拜了一个更大的骗子为师,因为这个骗子自称“玉皇大帝的弟弟”,别说徒手治病,就是“偷天换日”“吞云吐雾”也易如反掌。
这不是我的杜撰,是个真实的案子。你们可能不信,但社会和人心的多样性,远超出任何人的想象。不仅这个院长信,很多人都信。据庭上问答,这个骗子在全国有3万名徒弟。这些人均喊他“师父”,而不是“师傅”
回到正题。有个病人,找院长把脉问药。因为,院长确实懂点医术,搭手一摸脉相,“你的肝不好,快去西医院拍个片子看看”。好嘛,片子一拍,肝癌!
癌症的治疗是痛苦的,癌症病人都怕进医院。想到医院,看到医生,甚至闻到医院里浓浓的消毒液气味,就心里发怵。院长给他开了些中药调理,有点效果,但不能除根。
病人问:“怎么才能一下子就能好呢?有没有更神奇的办法?”
院长说:“我的功力不够,我师父可以徒手治癌症。发发功,拍拍你的肩膀,就可以痊愈。”“我带你去拜他。”
“师父”见到,直接拒绝!“为师我已经很久不给别人治癌症了。因为消耗我的功力和元气!”“我原来一根白头发都没有,现在满头白发。都是给别人治癌症给治的。”“除非极特殊情况,现在不给人治!”
这是欲擒故纵的伎俩,白头发都用来做了诈骗包装。一方面白发很多,所以治了很多治好很多,另一方面为了不伤自己,所以一般不再治。”
除非……
除非……
“除非你的心特别诚!”“五百万包好!而且只能信我!不信,钱就白花了,因为心诚才能灵。”
五百万花出去了,案发了。这个“师父”肯定是犯罪,而且是重罪!
但这个院长呢?说他是诈骗共犯,他对“师父”可是诚意满满、顶礼膜拜、深信不疑的,他没有共同的诈骗故意。说他不是犯罪,他有在诈骗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让他不承担任何责任,“两手一摊,我也没有想到啊?”这种人,放在老百姓身上,除了打他,好像没有更好惩罚办法。
但办案机关有,抓,诈骗共犯。是不是有主观故意的问题,待下一步侦查收集证据逐步证明。
这一关,已经有了两年多的时间。
上面讲的这两个案子,都是真实的案子。有人可能认为,抓部门总经理、抓院长,是“客观归责”,没有完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有人可能批评办案机关,“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还有人可能讲求学理,这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这些都是法庭上说的道理。在文字中,我只想表达一种观点:怎么才能预防诈骗和被骗?不要陷入行骗和被骗的漩涡。
有些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但在客观上充当了诈骗帮凶。就像这两个案子中的总经理和院长。作为个人,避免这种情况,就应当坚持原则、坚守本职、恪尽职守。总经理有一万次发现被骗的机会,但他一次都没有去抓。这都是没有依照规程,严格履行职责。院长有一万次“改邪”的机会,他偏偏就愿意相信有更高的神人,可以徒手治癌症。
同样,对被害人来说,预防被骗,就是尊重客观,遵守规律。有病要去正规医院治,不能因为你怕进医院而不相信科学,走上歪门邪道。
世上的任何事都是有客观规律的。即便是生离死别,也是客观规律的一种。
小平同志多么伟大。我看历史历史影像,他逝世后,夫人邓琳女士老泪纵横的对着镜头说:“我们也舍不得他。但客观规律,我们也没有办法。”
规律,谁都摆脱不了。原则和职责,更应当坚守。这就是预防诈骗和被骗的诀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