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参加装潢项目的投标,开标后,经过评审,宣布该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翌日进行结果公示,该公司为第一中标人。
但招标结果公示三天后,却迟迟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在一直未通知进行澄清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却进行新的中标公示,在新的公示中,该公司不再是第一中标人。
该公司称,在他们的要求下,负责本次招标的相关人员,才交给一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项目复评的原因是,在第一次结果公示期间,接到其他投标人的异议材料,并组织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充分认真分析,各评委一致认为投标人的异议内容成立,于是启动复评,程序合规。
让人捧腹的是,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系,违反条例,并对这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做否决处理。但本项目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
但本项目两家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蹊跷,有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审时,可对这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重点关注,如发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文件混装等情形,可依据规定,认定两家视同串标,否决投标文件。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嫌疑,还是需要甄别相同股东公司之间的竞争,毕竟不可能凑巧的事情发生在一起,如果发现投标文件都相同,那真的就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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