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2021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级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河南郑洲机场拼车认识,之后二人保持微信联系,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火箭军少校军官,并发送多张自己着军装、佩戴军衔的照片给胡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骗取胡某某向其转账34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混在邯郸,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