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刚交付,没有业主委员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好多要紧的事情没人来牵头,怎么办?”近期,有居民带着这类疑问前来咨询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般来说,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失灵、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等情形下,仅靠小区自治实现业主大会依法依规运行、有效监督物业企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目标难度较大。”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那么,小区没有业委会等情况该怎么办?针对这一问题,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今年7月30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有效弥补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的缺失,推动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比如,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具体而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其中,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新创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将在这些实践情形中发挥作用
“目前,富春街道先行先试,已成立2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另外有6个小区正在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新创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将有效填补空白,并在以下实践情形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建成交付的物业项目,因交付率未达到法规规定,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提前开展自我管理,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新建成交付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出于各种原因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替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此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正常换届选举的,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替原换届工作组,牵头组织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因辞职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重新选举工作,并在此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实施物业管理,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此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记者 臧一平 通讯员 周剑锋
编辑 李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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