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临夏东乡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某贪污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7月18日,大学本科,原东乡县董岭乡政府干部。
经查,被告人唐某某于2009年1月参加工作,担任董岭乡人民政府惠农干事。于200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17户群众名下惠农资金共计308630元。经群众发现并反映后,主动退还57140元,上缴县国库16200元,剩余235290元,仍未退赃。
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惠农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对部分赃款进行退赃、上缴,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涉案赃款23529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唐某某,在悔过书中写道:“多日来辗转反侧的愧疚与自问,促使我的内心感到极大的悔恨和自责,辜负了组织的殷切期望和谆谆教导,悔恨当年因贪小便宜而最终吃大亏的行为,悔恨在全县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自己却顶风违纪,对国家、对人民群众和自己带来的恶果。”
来源:东乡县法院
编辑:甘肃老家俱乐部 | 责任编辑: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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