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现将《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宜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30日

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丰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宜丰县城乡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制定。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规定:

1、宜丰县城范围内、乡、镇、场范围内集镇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乡、镇、场(除集镇)农村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2、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3、居民生活小区按每4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400户居民的居民生活小区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农村自然村按每2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农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且农村地区中新增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卷烟零售户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县城、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的,按市场内总摊位数的5%设置,并保持合理间距,不得形成卷烟摊群。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宜丰县城范围内距离标准办理;

摊位数量由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5、城中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照200户(含)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当城中村达到1000户(含)以上时,设置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总户数的千分之八;

6、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区域主体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内部可设置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区域主体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按照每平方公里新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进行总量控制;

7、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对不以经营副食、食杂类为主业等业态类型与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数量标准的限制,可以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该零售点不作为新增零售点的参考依据:

1、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超市、商场;

3、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店、农家乐;

4、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堂馆所(茶楼、KTV、酒吧等娱乐服务类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性工程建设工地,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可根据吸烟人数、消费能力等因素,一个工地只设1个零售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部门,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相关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后,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连锁经营的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予以办理;

3、经江西省商务厅认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在严格执行“一店一证”基础上,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压缩办结时限,助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条 下列人员首次申请新增零售点的,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间距和总量予以放宽:

1、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相关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申请新增零售点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独立经营的,且为唯一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在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经审核符合放宽办理条件的,可放宽办理一次,且在规定的间隔距离和总量范围内办理。其中,残疾人为除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外的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对于持有一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可由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辅助经营,但不得由其他人员辅助经营。

2、脱贫户(持有政府开具的建档立卡材料);

3、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经本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按照本条执行。

残疾人、军烈属、脱贫户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对以间距控制的区域:将间距放宽为正常间距的60%;以总量控制的区域放宽正常总量的40%;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特殊群体,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对以间距控制的区域:将间距放宽为正常间距的60%;以总量控制的区域放宽正常总量的40%;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员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独立经营(含一级残疾人由直系亲属辅助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发证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在新地址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拆迁证明或乡镇、街道开具的其他有效证明,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经核实后可享受1次放宽间距、总量控制的优抚政策,但仅限本人独立经营。对以间距控制的区域:将间距放宽为正常间距的60%;以总量控制的区域放宽正常总量的40%。申请人员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独立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发证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医疗卫生机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例如: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销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

(2)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服务营业场所;

(3)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简易搭盖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已被纳入拆迁、征用的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4、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5、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校园内和周围的(县城中小学校周边100米、幼儿园周边50米,乡镇中小学校周边50米、幼儿园周边50米);

6、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7、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8、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9、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0、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16、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校园内和周围的(县城中小学校周边100米、幼儿园周边50米,乡镇中小学校周边50米、幼儿园周边50米)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距离的测量,按照可通行距离测量,不得穿越公路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六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进出口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通行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在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宜丰县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宜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作出的相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