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逃避大额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的路子被堵住了。
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往往成为自然人转让大额投资的渠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再实行核定征收,设定较低的应税征收率,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更何况,这类持有大额权益类资产的企业,完全有能力规范记账,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核定征收的条件。”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个文件是在纠偏,不是新要求。”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秘书长宫映华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原来很多独资合伙企业,都是采用核定征收,本身就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一般像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数额非常大,这种情况下再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不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
“特别是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实际上是比较容易核算清楚的,随意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本次政策用‘一律查账’来表达决心,算是正本清源的操作方式。”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历史上,出现的不少通过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来降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交易的所得税负,是并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的。
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收紧核定征收的政策,以上海为例,进入2021年新办独资合伙企业一律不允许核定征收。
宫映华表示,此次公告中的调整政策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高收入调节的改革目标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最新的这个公告其实是针对包括存量在内的享受核定征收的所有独资合伙企业,凡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一律不允许核定征收,这也就把许多希望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逃避大额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的路子堵死了。”宫映华说。
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里,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叫做劳动性质的所得。而劳动性质的所得,目前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到45%,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对于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在内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此,宫映华指出,“这样对比下来,劳动所得的税要比资本所得更重,‘重劳动、轻资本’,不利于提高劳动所得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当下提出的共同富裕的目标。未来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扭转这个局面。”
宫映华也表示,未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不会完全取消,因为本身核定征收就是针对没有建账能力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真正意义上的小规模企业,为了便于征管出台的政策。“这个公告明确了一点,但凡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以后不能享受核定征收了,至于其他的企业,之后税务局应该会陆续有相关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哪些必须查账征收。”
此外,公告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