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职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休工作人员、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冷水铺路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人、湖南**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楼**栋**室。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6月1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万赢,湖南玖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补充调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期间,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冷水铺路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部、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工程承揽、资金结算、费用返还等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过节时以拜节费用名义多次向原某某市某某楼区长、区委书记、某某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某某(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52万元及1万美元,折合共计人民币258.093万元,李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人民币614432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任职文件、职权职责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指定管辖通知书、会议纪要、冷水铺三期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修改通知、补充通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文件、聘请书、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企业登记资料、银行交易凭证及明细、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回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钟某乙、曾某某、卜某某、郭某某等26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作为单位犯罪的实际负责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且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依法扣押的由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退缴的非法获利共计6144320.41元人民币,建议由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0日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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