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各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各县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实施细则之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并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各县根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金额,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情况、脱贫人口数量、农民意愿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名额及分布,并确保全部用于脱贫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自治区财政当年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中的新增部分不得用于补助上年度使用中央资金聘用的生态护林员。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报酬发放,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应当根据本县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部分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对家庭户口中有生态护林员的脱贫户,各县仍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需要对该户安排其他扶持产业和措施。
第二章 选聘、续聘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坚持“精准落地、自愿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精准落地。备选对象户籍所在地属于第二条所指的各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当地脱贫人口,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
(二)坚持自愿公正。尊重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三)坚持稳定持续。保持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稳定性,对符合条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予以续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如本村管护面积达不到要求,可就近跨村管护。
第九条 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
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补助县脱贫人口数量、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设区市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各县选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审核和综合汇总工作,并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抽查复核。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态护林员选聘方案、管护标准、管理与考核相关办法,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的遴选,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生态管护劳务协议,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人事及安全管理、考核等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选聘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二)当地脱贫人口。(三)年龄要求在18—60岁之间,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可以对初聘时未满60周岁,现年龄为60-65周岁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续聘,由乡镇人民政府从严把控人数。(四)常住当地,有相应的巡护时间保障。
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对续聘的生态护林员要对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进行公示,并重新签订管护协议。对于续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聘用后自愿退出、因故去世、精准识别为非脱贫人口或出现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在原经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申报人员中按打分排序依次递补聘用方式相应补进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对于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聘(已解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选择生态护林员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力较少或虽有劳动力但就业途径较少的家庭。(二)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户。(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资源的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毁坏林木及幼树、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育平衡规定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四)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松树死亡情况及时报告。(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及时制止。(七)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八)做好其他临时性涉林工作。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并对公告拍照存档,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通过村内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选聘资格、条件、名额。(二)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三)管护任务、管护报酬。(四)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五)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六)监督机关和投诉电话。(七)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居住位置较偏僻、交通不便、零星分布的脱贫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关人员向其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申报。各县应当制定统一的申请审批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经村委会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脱贫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为脱贫户家庭《扶贫手册》《帮扶手册》或《脱贫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返贫风险、稳定性和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考察结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情况,制订评分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巩固脱贫、择优录用、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第十八条 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并对张榜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聘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等,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存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对象原则上为本村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原则上县域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管护区域为乡镇林业工作站可以组织管护的范围。已安排其他类型护林员管护的森林草原等资源不再划入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域。
确属社区共建需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可就近管护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草原等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态护林员管护区森林资源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元/员,最低为3000元/员,各地可根据资源管护面积,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或执行统一补助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面积不低于4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16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500亩。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村内森林资源较少的,资源管护面积可相应下浮不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各县生态护林员与原有其他护林员之间待遇标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不同的,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和平衡引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机制,管护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工作周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或结合当年选聘工作实际制定管护周期。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上级验收认定脱贫且有其他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不再续聘。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对空缺岗位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作站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为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0〕10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文件来源:广西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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