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为了让孩子能上好学校,家长往往不惜花重金挖空心思找“门路”,当遇到那些自称后台关系硬,花钱就能让孩子上好学校的人,这样的“能人”能信吗?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让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儿。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订入学代办协议,王某委托于某为其儿子办理进入吉林省某学校小学部学习事宜。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前确保王某之子顺利进入吉林省某学校;双方协商代办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如于某未按承诺将王某之子办理进入该校,王某须全额退还所有代办费用。协议签订后,王某陆续向于某支付代办费共计15万元。由于委托事项未办成,于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枚,于某承诺上述钱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承诺期限届满后,于某至今未向王某返还剩余款项。
审理情况
原告王某的委托事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应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于2019年签订的《入学代办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支付款项应予返还。因此,被告于某应将收取钱款返还给原告王某。原告的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净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入学代办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于某应将所收钱款返还王某,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后语
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呼应,对于维护社会伦理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事宜时,最好向相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咨询入学条件,按正规途径办理,以免轻信他人,导致既损失了财物,又耽误了给孩子报名的最佳时间。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记者|书瑶
审核|王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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